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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科学技术馆(以下简称科技馆)建设,提高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有效控制建设投资,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政府投资的科技馆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编制、审查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是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综合性科技馆项目,专业性科技馆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科技馆是政府和社会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和活动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第五条 科技馆的建筑应满足科普教育、观众服务、支撑保障等功能的需要。


第六条 实施观众可参与的互动性科普展览、教育活动是科技馆的核心功能。


第七条 科技馆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一、适用安全,经济合理,节约资源,有利发展。二、应按区域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馆。三、既有建筑在条件许可时,可利用其改建、扩建为科技馆。四、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第八条 科技馆建设应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九条 科技馆建筑安装工程费、展教装备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应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统筹安排。第十条 科技馆项目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项目构成


第十一条 科技馆建设项目由建筑安装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室外工程)和展教装备构成。


第十二条 科技馆房屋建筑工程的房屋主要由展览教育用房、公众服务用房、业务研究用房、管理保障用房等组成。展览教育用房主要包括:常设展厅、短期展厅、报告厅、影像厅、科普活动室等。公众服务用房主要包括:门厅、大厅、休息厅、票房、问讯处、商品部、餐饮部、卫生间、医务室等。业务研究用房包括:设计研究室、展品制作维修车间、图书资料室、技术档案室、声像制作室、展(藏)品和材料库等。管理保障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值班室、警卫室、食堂及水、电、暖、空调、通讯设备用房等。


第十三条 科技馆的室外工程由道路、室外管线、观众集散场地、室外展览场地、室外活动场地、停车场地及园林绿化等组成。


第十四条 科技馆展教装备主要由展品和研究装备等组成。


第十五条 中小型科技馆不宜设置穹幕、巨幕电影厅。影像厅和报告厅可一厅多用。



第三章 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 科技馆建设规模按建筑面积分类,分成特大、大、中、小型四类:建筑面积30000㎡以上的为特大型馆。建筑面积15000㎡以上至30000㎡的为大型馆。建筑面积8000㎡以上至15000㎡的为中型馆。建筑面积8000㎡及以下的为小型馆。科技馆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000㎡,常设展厅建筑面积不应小于3000㎡,短期展厅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00㎡。


第十七条 科技馆建设规模适用范围:特大型馆一般适用于城市户籍人口400万人以上的城市。大型馆一般适用于城市户籍人口在200万以上至400万人的城市。中型馆一般适用于城市户籍人口在100万以上至200万人的城市。小型馆一般适用于城市户籍人口在50万至100万人的城市。科技馆建设规模中建筑面积和展厅面积与该馆所在城市建馆当年的城市户籍人口数量的比例关系见表1。科技馆所在城市的城市户籍人口数量与建设规模的关系  表1科技馆所在城市的城市户籍人口数量建筑面积(㎡/万人)展厅面积(㎡/万人)400万以上7530~36200万以上至400万7536~42100万以上至200万75~8042~4850万至100万80~10048~60注:①接近200万城市户籍人口的中型科技馆,其建筑面积宜采用万人面积指标低值。②接近100万城市户籍人口的小型科技馆,其建筑面积宜采用万人面积指标低值。


第十八条 经济发达地区和旅游热点地区的城市,科技馆建设规模可在本标准第十七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但增加的规模不应超过20%。


第十九条 少数民族地区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应建设中型及以上规模科技馆。


第二十条 科技馆房屋建筑中展览教育用房、公众服务用房、业务研究用房、管理保障用房所占比例见表2。上述用房的具体面积指标分配参见附录一至附录三。科技馆各种用房所占比例  表2房屋功能百分比(%)特大型馆大型馆中型馆小型馆展览教育用房55~6060~6565~7065~75公众服务用房15~2010~155~105~10业务研究用房10~1510~155~105~10管理保障用房10~1510~1515~2010~20


第二十一条 科技馆展品的数量可根据展厅建筑面积按15~30㎡/件估算。


第二十二条 科技馆展览的展品实物占地率宜为20%-30%。


第二十三条 科技馆常设展厅单位面积年观众量可按30-60人预计。


第二十四条 科技馆展厅设计应按瞬时最高观众容量合理确定各主要专业技术计算指标,并按百人疏散指标计算展厅应有疏散总宽度。瞬时最高观众容量宜取值为0.2-0.25人/㎡,即5-4㎡/人。



第四章 选址与总体布局


第二十五条 科技馆选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二、良好的地理位置和便利的交通条件。三、良好的社会人文条件。宜选在城市的文化区,与其他文化设施共同构成群体效应。四、良好的自然环境条件,包括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选址应考虑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应符合有关的安全卫生规定。五、可靠的电源、水源、通信等城市基础设施条件。


第二十六条 科技馆的总体布局应体现以下要点:一、因地制宜,全面规划,节约用地。二、科技馆宜独立建造。三、根据用地特点和规模,按照展览教育、公众服务、业务研究、管理保障的功能要求合理分区。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宜采用集中式布局,也可采用分散式布局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布局应做到分区明确、功能合理、布置紧凑、流线简捷、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四、馆区的道路应畅通,路线应简捷。人流、车流、物流应分流并避免和减少交叉。五、科技馆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合理确定总平面的各项技术指标,并优先利用周边的公共资源。建筑密度宜为25%-35%,容积率宜为0.7-1。室外用地应统筹安排道路、观众集散场地、室外展览场地(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停车场地。绿地率应符合当地的规划要求。六、科技馆机动车库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条件要求。本标准未包括此部分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七、本标准未包括人防设施的建设面积指标。科技馆人防设施的指标、标准和等级应根据当地人防部门的要求设置,做到平战结合。八、科技馆馆区内不应建造职工住宅类生活用房。


第二十七条 科技馆馆区道路、停车场及建筑物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要求。



第五章 建筑设计


第二十八条 科技馆建筑设计要考虑地域和环境条件,做到节能与环保。


第二十九条 科技馆建筑设计应适应公共活动场所人流量大、分区明确、布展灵活、展品更换频繁、参观流线可变、动静应有区分的特点。


第三十条 科技馆展厅设计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展厅宜设在科技馆主体建筑物的一至三层,不宜超过四层。除特殊情况外,地下室不宜作为展厅。二、展厅入口处应设置门厅,验票口应位于门厅之内。三、科技馆展厅应能适应常规展览的需求,应根据展厅的体量与经济性确定展厅柱网与层高。柱网宜为方形或矩形,跨度应大于等于9m。展厅净高一层宜为4.5-6.0m,二层以上宜为4.0-5.0m。首层展厅设计可变荷载宜大于等于8kN/㎡,其余各层可变荷载宜大于等于4kN/㎡。四、观众垂直交通宜采用自动扶梯、客运电梯和楼梯相结合的方式,主要交通工具应设置在人流出入口附近。多层的中型以上科技馆,展厅应安装自动扶梯,大型科技馆客运电梯乘客人数以不小于15人为宜。楼梯的净宽度应按瞬时最高观众容量计算,联系各展厅的观众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安全疏散的要求。五、货运门、通道、货用电梯应能满足展品和设备的水平与垂直运输需要,方便布展和撤展。主要货运通道应与观众通道分离。六、观众休息区应设置座椅、饮水部和卫生间,座椅的数量不宜小于展厅瞬时最高观众容量的5%,为观众提供服务的餐饮部应设在展厅之外的休息区。七、短期展厅宜布置在建筑物的一层,可与常设展厅相邻,但应有直达外部的独立出入口。


第三十一条 科技馆内的报告厅、大型影像厅应独立对外开放,并具备由展厅直接进入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科技馆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计超出现行规范规定时,可采用火灾性能化设计与火灾危险性评估方法加以解决。


第三十三条 科技馆造型设计应首先满足内部展教功能的需要,建筑形象应简洁大方,形式服从功能,具有地方特色,做到实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第六章 室内环境第三十四条 科技馆室内装修应简洁、不求豪华。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环保与防火标准。地面应防滑。展厅顶棚一般不做吊顶,可采用格栅类材料将管线遮挡或采取适当的色彩隐蔽。


第三十五条 科技馆展厅应在满足展教功能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第三十六条 科技馆照明宜满足以下要求:一、馆内的视觉环境应根据区域的功能、视觉的要求和环境的气氛进行设计。人工照明应向观众提供良好的视觉环境,遵循既创造适宜氛围、又能使光学辐射对特殊收藏类展品的损害减到最低程度的原则,达到视觉效果好、照度适当、系统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节能、便于更换和维护的目的。二、科技馆主要区域的照度宜符合表3规定,其它区域的照度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三、展厅和公共区的照明应采用自动控制。四、主要功能区光源的显色指数(Ra)应符合表4规定。


第三十七条 科技馆的展厅、报告厅、影像厅等室内空气质量应进行控制,卫生间宜自然通风。


第三十八条 科技馆室内空场背景噪声应控制在50dB(A)以下,空场混响时间应控制在1.8s之内,并避免声聚焦。展教设备也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并采取吸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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