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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忻州市院士工作站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忻州市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协,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336”战略布局,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和人才强市战略,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和《山西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结合忻州实际,制定《忻州市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忻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1年9月27日

 

  

忻州市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院士工作站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建设,搭建高层次创新平台,充分发挥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对建站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的支撑和带动作用,根据《山西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忻州市科协负责忻州市院士工作站的申报协调,对接省科协做好相关技术性、服务性工作。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承接全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工作,统一负责全省院士工作站的申报、审核与管理考核,院士工作站实行绩效考核,动态管理。

第二章  建站单位的条件和主要任务

第三条  申请建站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忻州市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有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及其团队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服务的,具备一定规模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及企事业单位。

2.优先支持聚焦“六新”突破、能源革命、高端科技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发面的相关单位。

3.申报单位与合作院士及其团队的研究领域密切相关,有明确的研发项目或成果转化合作事项,并已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不少于3年且协议有效期应符合院士工作站建站要求。 

4.申报单位应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年度研发投入原则上不低于销售收入(或入账经费)总额的3%。具有专门的研发机构、配套研发设施和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

5.近三年承担省、市财政经费项目有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到处罚,或履行项目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院士工作站。

第四条  院士工作站的主要任务

1.为企事业单位发展战略等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

2.根据企事业单位的需求,围绕新产品的研发,关键性、共性技术的研究,技术创新中的难题,组织技术团队联合攻关。

3.推动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成熟技术和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改造传统产业,形成新兴产业。 

4.为企事业单位申请区域、行业以及国家科技创新、研发等项目立项提供指导。

5.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引进、培训、培养创新人才。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申报

对符合建站条件的单位,实施常态化管理机制,每年两次集中申报。由建站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①建立院士工作站申请报告;②院士工作站建设申请;③申报单位与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合作协议;④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⑤其他建站附属资料。由所在县(市、区)科协审核同意后,提交建站申请报告至市科协,市科协对各类材料进行复审后对接上报山西省院士专家服务中心。

根据《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有关精神,未退休院士建立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及其团队在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

第六条  认定

忻州市科协上报后,山西省院士专家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调研,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召开专家论证会,提出建站名单,报省科协党组审定。公示无误后,颁发“院士工作站”牌匾。

第四章  管理与资助

第七条  省财政厅给予新建院士工作站100万元的建站补助,分三年拨付,前两年每年35万元,第三年30万元。

第八条  有关部门对院士工作站承担的科研课题、研发项目的立项申报,在政策和经费上给予倾斜和支持。

第九条  院士工作站引进聘任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享受山西省和忻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规定的相应待遇。

第十条  院士工作站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及绩效考核制度。每年对院士工作站年度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填报年度报表,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忻州市科协。

第十一条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对院士工作站撤销。 

1.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工作考核绩效评估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2.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或司法部门确认侵权行为的。

3.建站主体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4.发现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忻州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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