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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时间:2023-03-23 21:14     作者:佚名【转载】   来自:网络整理   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团体, 是全国性学会和地方科协的联合组织, 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是党和政府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助手。

第二条本会宗旨:团结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为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作出贡献。

第三条本会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技进步、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坚持百家争鸣,倡导科学道德和优良学风。通过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努力完成下列任务: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科水平。

二、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

三、为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行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开展继续教育,帮助科技工作者补充新的知识;进行技术培训和青少年科技活动。

五、协调所属团体之间的关系;加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学科之间的联系。

六、开展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七、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和科普读物;举办为学术活动、科技普及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事业。

八、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第二章全国组织

第四条中国科协由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地方科协组成。

第五条中国科协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开。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全国委员会决定。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并决定中国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并通过中国科协章程;

三、选举全国委员会。

第六条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和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领导中国科协的工作。

全国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常务委员各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七条全国委员会休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全国委员会的职权,直到下届全国委员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确定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 ,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 ,对有关业务工作进行协调,提出建议。

第九条全国委员会可授予对中国科协工作有重要贡献的、德高望重的科学技术专家以荣誉称号。

第三章 全国性学会

第十条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及其相关学科或科普业务组建,具有跨部门、跨行业、横向联系特点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十一条加入中国科协的条件:

一、有相当数量、一定专业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二、能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三、能编辑、出版学术性、普及性刊物。

第十二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向中国科协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受中国科协领导;选举代表参加中国科协全国代表大会;执行中国科协决议;完成中国科协委托的任务。

第十三条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到五年召开一次,讨论并确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四章地方科协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是中国科协的地方组织,由当地党委领导,业务上受中国科协指导,选举代表参加中国科协全国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由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市(地)、县科协组成。

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受同级科协领导,并且受相应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地方科协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地方科协代表大会。地方科协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召开一次,讨论并决定本地区科协的工作任务,审议和批准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地方科协委员会。

第十七条地方科协根据条件,建立乡镇科协(科普协会)、厂矿科协等组织。

第五章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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